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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0052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原告东港市宝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善伟物业服务合同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港市宝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善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00528号原告东港市宝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波,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廉维华。委托代理人许琴。被告王善伟。本院在审理原告东港市宝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善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港市宝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5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港市宝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元,原告预交,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鲁 静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于春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