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甬奉执民字第47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支行与徐群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z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奉执民字第47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支行。住所地:奉化市。代表人:夏建平,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曹政,该支行职工。被执行人:徐群,职业不详,住奉化市。本院(2014)甬奉商特字第10号民事裁定书,准予对登记在徐群名下的位于奉化市溪口镇茗西新村54幢××号的房产(房产证号:奉化市字第××号)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本院于2014年2月26日向被执行人曹玉琴发送执行通知书,告知本院将依法处置该房产,并责令其履行交出担保财产、财产凭证等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登记在徐群名下的位于奉化市溪口镇茗西新村54幢××号的房产(房产证号:奉化市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 晶审判员 宣小虎审判员 蒋玮琦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周梅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