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中民一终字第0026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袁行见与樊冬冬、袁胜、袁普、袁红健康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袁行见,樊冬冬,袁胜,袁普,袁红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中民一终字第002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袁行见,男,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热闹路。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樊冬冬,男,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热闹路。委托代理人:樊广甲,男,汉族,樊冬冬父亲,住山东省宁阳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袁胜,男,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热闹路。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袁普,男,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热闹路。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袁红,男,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热闹路。上诉人袁行见与被上诉人樊冬冬、袁胜、袁普、袁红健康权纠纷一案,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5日作出(2014)沈河民一初字第1888号民事判决,袁行见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晓英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与审判员郭净、代理审判员孔祥政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袁行见于2015年2月5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袁行见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袁行见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310元,减半收取655元,由上诉人袁行见负担,另655元退给袁行见。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晓英审 判 员 郭 净代理审判员 孔祥政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施 跃本案裁定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