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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终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马麦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麦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终字第1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马麦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上诉人马麦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广河县人民法院(2014)广民初字第4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马麦某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上诉。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马麦某的撤回上诉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马麦某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上诉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马麦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 春审判员 马玉龙审判员 李建伟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胡忠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