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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汶民一初字第1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朱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汶民一初字第1119号原告朱某,女,198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汶上县。被告李某某,男,1980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汶上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考虑到孩子,被告李某某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传效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田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