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淅民初字第27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河南九龙冶金有限公司诉张本会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九龙冶金有限公司,张本会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淅民初字第279号原告:河南九龙冶金有限公司。住所地:淅川县九重镇王楼村“淅川香九厚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杨丰溢,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任雨现,男,汉族,生于1964年。委托代理人:李积利,河南九龙冶金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一般代理。被告:张本会,男,汉族,生于1964年。委托代理人:贾守多,河南三贤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九龙冶金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本会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九龙冶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河南九龙冶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赵修远审 判 员  李渊良人民陪审员  郑连喜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张菀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