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法刑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陈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肇东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肇法刑初字第62号公诉机关肇东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因本案于2014年10月28日被肇东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同年10月31日转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经肇东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1月13日由肇东市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肇东市看守所。肇东市人民检察院以肇检刑诉(2015)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当日立案,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判,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肇东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东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肇东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28日14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受雇并在雇用人“力子”(姓名不详,另案处理)的带领下,到肇源县福兴乡上井沟屯,驾驶一辆事先装好原油的黑EPH9**号白色捷达轿车,去哈市销售。当行驶到肇东市五里明镇东升村迟洋屯公路道口时,被肇东市公安局五里明派出所工作人员截获,“力子”下车逃跑,被告人陈某某被当场抓获。现场缴获袋装原油0.89吨,价值人民币3,882.00元。现已返还大庆油田有限公司采油十厂。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后被刑事拘留。检察机关建议法庭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被告人陈某某对起诉书的指控无异议,未辩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供述笔录,证人赵某某的证言笔录,公安机关的破案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赃物扣押、返还清单、作案车辆及赃物照片,原油回收小票、价格证明,肇东市价格认证中心肇价鉴字(2014)第132号鉴定书,被告人陈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而予以帮助转移或运输,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意见正确,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鉴于赃物已被收缴、返还,对被告人陈某某可酌情从轻处罚。故根据被告人陈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单处罚金七千五百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郭会学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李 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