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隆民一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龙某某与卿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某某,卿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一初字第71号原告龙某某,男,1989年6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卿某某,女,198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某某诉被告卿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已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龙某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刘跃国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黄 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