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民一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龙某某与卿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某某,卿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一初字第71号原告龙某某,男,1989年6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卿某某,女,198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某某诉被告卿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已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龙某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刘跃国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黄 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