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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商梁民初字第03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原告王雪梅与被告贾领金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雪梅,贾领金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商梁民初字第03146号原告王雪梅,女,汉族,1986年10月15日出生。被告贾领金,男,汉族,1986年2月25日出生。原告王雪梅与被告贾领金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9月19日受理后,由审判员韩明、张晓旭、人民陪审员宋伟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雪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贾领金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雪梅诉称:2014年3月5日,原、被告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被告于2014年7月底还清欠原告借款及利息共计41000元。还款期限过后,被告未予偿还,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依据离婚协议偿还原告借款41000元及利息。在举证期限内,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各一份;2、户口薄两张、被告身份证复印件一张。证明被告贾领金的身份以及被告未按照离婚协议约定还款的事实。被告贾领金未答辩及提交证据。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形式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事实有关联,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根据上述认证查明:原告王雪梅与被告贾领金于2012年6月26日登记结婚。2014年3月5日因感情不和双方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并达成了一份离婚协议,其中协议第三条约定:“……三、男方(贾领金)欠女方(王雪梅)肆万元整利息壹仟元,于2014年3月中旬还贰万壹仟元整,剩余贰万元整于2014年7月底还清……”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未能还款,遂形成本案纠纷。上述事实,由当事人提交的上述证据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告王雪梅与被告贾领金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为有效协议。但在该协议履行过程中,被告违反约定,未能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偿还原告欠款本息共41000元,故原告据此要求被告支付41000元的欠款,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按月息1分向其支付利息的诉请,没有提交有效证据本院不予支持,利息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4年8月1日起至41000元付清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贾领金支付原告王雪梅欠款41000元及利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4年8月1日起至41000元付清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贾领金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830元,由被告贾领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韩 明审 判 员  张晓旭人民陪审员  宋 伟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刘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