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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召法执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中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瑞集团云阳铸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泉集团有限公司,天瑞集团云阳铸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召法执字第160号申请人中泉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永旭,任董事长职务。被执行人天瑞集团云阳铸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中正,任董事长。申请人中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瑞集团云阳铸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南召法院于2013年6月4日作出的(2013)南召民商初字第8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5月8日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天瑞集团云阳铸造有限公司未进行生产,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4)召法执字第160号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峰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马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