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汶民一初字第267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秦某某诉李某某、杜某某婚约财产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某,李某某,杜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汶民一初字第2673号原告秦某某,男,1974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被告李某某,女,1989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被告杜某某,女,197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某诉被告李某某、杜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潘教民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韩 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