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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图民初字第108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黄乃荣与杨海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乃荣,杨海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C}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图民初字第1085号原告:黄乃荣,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公民身份号×××X。委托代理人:李京洙,吉林李京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海峰,现住图们市,公民身份号×××6。委托代理人:金钟学,吉林李京洙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乃荣诉被告杨海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乃荣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另行解决纠纷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乃荣撤回起诉。免予收取案件受理费1550元(原告黄乃荣已预交)。审判员 朱 娜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温志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