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海刑初字第3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陈童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童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海刑初字第3011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童,女,1982年9月18日。曾因犯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9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现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10月14日被羁押,同年10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辩护人张革飞,北京智嵩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公诉刑诉(2014)29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童犯诈骗罪,于2014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段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童及其辩护人张革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3年12月至2014年3月间,被告人陈童虚构可以帮助被害人王×1(男,26岁)的女朋友王×2及被害人王×3(男,26岁)获取北京市小客车购车指标的事实,在本市海淀区金源购物中心内的中国建设银行等地分多次骗取二被害人共计人民币50453元。经被害人报案,陈童于2014年10月14日被警察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现陈童已在家属协助下退赔二被害人人民币65000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陈童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已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对被告人陈童依法定罪处罚;同时认为被告人陈童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被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对其数罪并罚。被告人陈童对检察院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没有提出实质性异议。其辩护人张革飞提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陈童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并在家属的帮助下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至2014年3月间,被告人陈童虚构可以帮助被害人王×1的女朋友王×2及被害人王×3获取北京市小客车购车指标的事实,在本市海淀区金源购物中心内的中国建设银行等地分多次骗取二被害人共计人民币50453元。经被害人报案,陈童于2014年10月14日被警察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现陈童已在家属协助下退赔二被害人人民币65000元。另查明,被告人陈童曾因犯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9月18日被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以(2014)丰刑初字第1533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至2018年9月28日届满。针对上述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侦查机关依法收集和调取的被告人陈童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王×3、王×1的陈述,证人王×2、孙×的证言,北京市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办公室证明,陈童向被害人提供的北京市车辆管理所提示、北京市个人小客车更新指标确认通知书,扣押决定书、清单,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前科判决书和身份证明等证据材料。经当庭质证,被告人陈童及其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没有提出实质性异议。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形式及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童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童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被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漏罪没有判决,本院依法对其撤销缓刑、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陈童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在家属的帮助下积极退赔赃款,弥补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4)丰刑初字第1533号刑事判决第一项中对被告人陈童宣告的缓刑;二、被告人陈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与前犯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4日起至2018年4月13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徐 进人民陪审员 孟秀文人民陪审员 陈萍芳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陈 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