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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徐民终字第329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张成德与朱孝丽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孝丽,张成德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徐民终字第32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孝丽。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成德。上诉人朱孝丽因与被上诉人张成德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2014)贾民初字第06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朱孝丽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朱孝丽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朱孝丽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朱孝丽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超代理审判员  黄传宝代理审判员  赵淑霞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薛淑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