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徐民终字第329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张成德与朱孝丽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孝丽,张成德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徐民终字第32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孝丽。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成德。上诉人朱孝丽因与被上诉人张成德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2014)贾民初字第06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朱孝丽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朱孝丽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朱孝丽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朱孝丽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超代理审判员 黄传宝代理审判员 赵淑霞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薛淑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