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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敖民初字第124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于海军与李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海军,李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敖民初字第1240号原告于海军,男,汉族,农民,住敖汉旗。被告李林,男,汉族,农民,住敖汉旗。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海军诉被告李林买卖合同份一案中,原告于海军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海军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海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佟贵江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姜海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