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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仪民初字第69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09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仪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远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仪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远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仪民初字第696号原告:四川仪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仪陇县新政镇宏德大道一段6号。法定代表人:柏洪强,董事长。被告:陈远辉,男,汉族,四川仪陇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仪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远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四川仪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仪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仪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四川仪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毛聪熙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余媛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