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定中民再终字第0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申请再审人赵拉目旦主、赵刀杰曼、赵虹与被申请人宋玉琦包亚丽和岷县中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赵拉目旦主,赵刀杰曼,赵虹,岷县中医院,宋玉琦,包亚丽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定中民再终字第07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拉目旦主,男,藏族,1969年12月15日生,甘肃省卓尼县人,住甘肃省卓尼县纳浪乡大小板子村小板子自然村*号,农民。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刀杰曼,女,藏族,1990年3月19日生,籍贯、住址、职业同上。系赵拉目旦主之女。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虹,女,藏族,1994年5月20日生,学生,住卓尼县柳林镇木耳街**号。三申请再审人委托代理人赵兰芳,系原告赵拉目旦主胞妹。三申请再审人委托代理人王明俭,甘肃柳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岷县中医院。法定代表人任晓明,该院院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宋玉琦,男,汉族,1984年4月21日生,甘肃省岷县人,住岷县西寨镇华康药店,系该店质量负责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包亚丽,女,汉族,1983年10月18日生,籍贯、住址同上。系被告宋玉琦之妻,系该店店主。二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王正刚,岷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再审人赵拉目旦主、赵刀杰曼、赵虹与被申请人宋玉琦包亚丽和岷县中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前由岷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8日作出(2012)岷民一初字第99号民事判决,宣判后,赵拉目旦主、赵刀杰曼、赵虹与岷县中医院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9月18日以(2013)定中民一终字第210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判决生效后,申请再审人赵拉目旦主、赵刀杰曼、赵虹不服,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2014年9月24日省法院以(2014)甘民申字第28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指令本院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再审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3)定中民一终字第210号民事判决和岷县人民法院(2012)岷民一初字第9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岷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刘叔权审判员 夏鱼娟审判员 姚新平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周海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