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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萧民一初字第0084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郭公祥与孙冬梅、吴信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公祥,孙冬梅,吴信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萧民一初字第00843号原告:郭公祥,男,196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超全,萧县官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冬梅,女,1969年5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吴信利,男,196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受理了原告郭公祥与被告孙冬梅、吴信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孙冬梅、吴信利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在简易程序审限内不能审结,本案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袁 元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张敏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