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民初字第8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原告福建亚太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吴铭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亚太建材有限公司,吴铭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初字第824号原告福建亚太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力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信斌。被告吴铭源,住福建省晋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亚太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吴铭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亚太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8元,减半收取16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灿培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吴国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