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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文法执字第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袁书雄申请执行王军德、卢刚(2011)文法民初字第189号人身损害赔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文法执字第44-1号申请执行人袁书雄,男,汉族。被执行人王军德,男,汉族。被执行人卢刚,男,汉族。本院在执行袁书雄申请执行王军德、卢刚(2011)文法民初字第189号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卢刚结婚后家人分开单独生活,婚后其妻子高艳霞患有慢性肾衰竭疾病,现被执行人卢刚在广元医院陪妻子看病,等待肾源准备给妻子做肾移植手术,被执行人卢刚妻子生命垂危,在医院负担巨额医疗费用,被执行人卢刚分期缴纳15000元后再无执行能力。申请人袁书雄因受伤后需继续治疗,请求司法救助,该案符合救助条件,本院依法救助10000元,申请人袁书雄领取执行款项后,自愿放弃判决剩余部分赔偿款,该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和解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文法执字第44号案件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和解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董文奎代理审判员  张小明代理审判员  姚国茂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杨 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