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刑执字第87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罪犯张传道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传道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刑执字第875号罪犯张传道,男,汉族,小学文化,1970年12月6日出生于江苏省邳州市,现在江苏省南京监狱服刑。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3日作出(2009)崇刑初字第0030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传道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元;与前罪尚未执行的罚金人民币1000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十个月(刑期至2020年2月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2年7月13日作出(2012)宁刑执字第4344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张传道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9年5月3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于2014年12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以罪犯张传道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2年以来,罪犯张传道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二次监狱表扬。该犯未履行财产刑。2012年9月6日,该犯受到紧闭十五天的处分。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传道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系累犯,人身危险性较大,在本次减刑间隔期内违纪,受到禁闭处分,且未履行财产刑,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传道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18年9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柏 萍审 判 员 何立龙代理审判员 张 倩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周月闻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