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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烟行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顾文寿与烟台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文寿,烟台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烟行初字第26号原告:顾文寿。委托代理人:宋志刚,山东明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烟台市人民政府。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芙蓉路*号。法定代表人:孟凡利,市长。原告顾文寿诉被告烟台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经审查于2015年1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烟政复驳字(2014)392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责令被告受理原告的复议请求并作出复议决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审理。审 判 长  苏宁雪审 判 员  张爱玲人民陪审员  于 一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闫彩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