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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芜经开执字第0009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芜湖富安科技有限公司与安徽振利节能高新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芜经开执字第00090号安徽振利节能高新技术有限公司:你(单位)与申请人芜湖富安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芜经开民一初字第006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芜湖富安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向芜湖富安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及违约金23000元。二、负担案件受理费249元;申请执行费249元。开户银行:招商银行芜湖开发区支行户名: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账号:553900163510550审判员  孙文霞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宇声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