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汶民一初字第2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高中清诉李秋生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汶民一初字第2274号原告高中清,男,195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被告李秋生,男,196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中清诉被告李秋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依被告李秋生长期下落不明,本院无法送达开庭传票,原告无能力交纳公告费为由撤回对被告李秋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中清撤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高中清负担。审 判 长 李传效审 判 员 王金壁人民陪审员 张艳荣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田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