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汶民一初字第36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汶民一初字第368号原告张某,女,1985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被告李某某,男,1987年8月17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长 郭克房审 判 员 佟连国人民陪审员 马凤玲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李大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