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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刑执字第7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罪犯李忠海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忠海

案由

绑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刑执字第772号罪犯李忠海,男,汉族,小学文化,1972年5月4日出生于重庆市江津市,现在江苏省南京监狱服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11日作出(2007)苏中刑一初字第00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忠海犯绑架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追缴被告人李忠海犯罪所得赃款10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5日作出(2009)苏刑执字第0590号刑事裁定,将罪犯李忠海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刑期至2029年11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2日作出(2011)宁刑执字第6058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李忠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8年11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于2014年12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以罪犯李忠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1年以来,罪犯李忠海在服刑期间曾受到四次监狱表扬。该犯未缴纳罚金、未退赃。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忠海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鉴于该犯系累犯、暴力犯且被判处以上有期徒刑十年刑罚、未履行财产刑,依法应当从严。据此,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忠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至2027年2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柏 萍审 判 员  何立龙代理审判员  张 倩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周月闻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