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经开民初字第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芝麻墩街道马家石河居民委员会与马国迎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芝麻墩街道马家石河居民委员会,马国迎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经开民初字第371号原告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芝麻墩街道马家石河居民委员会。代表人马金涛,主任。被告马国迎,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芝麻墩街道马家石河居民委员会与被告马国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芝麻墩街道马家石河居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后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棣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许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