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清民执字第35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20-08-10
案件名称
王耀与李裴仙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王耀;李裴仙
案由
婚姻家庭、继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清民执字第352-2号 申请执行人王耀,男,1992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清徐县清源镇油房堡村农民。 被执行人李裴仙,女,1990年6月3日出生,汉族,清徐县马峪乡陈家坪村农民。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清民初字第1052号民事判决书和(2014)并民终字第7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6月5日受理了王耀与李裴仙同居关系纠纷执行一案,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李裴仙在清徐县马峪乡陈家坪村村民委员会有土地补偿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被执行人李裴仙在清徐县马峪乡陈家坪村村民委员会的土地补偿款45000元到清徐县人民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史俊刚 审判员 刘全海 审判员 董 亮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方 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