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庆民初字第60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谢武士与邱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武士,邱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庆民初字第608号原告谢武士。被告邱龙。原告谢武士诉被告邱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谢武士因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邱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谢武士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武士撤回起诉。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1281.5元,由原告谢武士负担。审判员 林康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饶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