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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库民初字第385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张巍与巴州鑫合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巍,巴州鑫合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库民初字第3855号原告张巍,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昆,新疆兴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巴州鑫合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库尔勒市人民东路8号华誉商务公馆806室。其他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巍与被告巴州鑫合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巴州鑫合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现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巍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退还原告张巍。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音郭楞蒙古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军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金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