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余执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8-30
案件名称
林童与新余市盛昌实业有限公司、昌军生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新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童,新余市盛昌实业有限公司,昌军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余执字第32号申请执行人林童,个体户。被执行人新余市盛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法定代表人昌军生,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昌军生,新余市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余民二初字第89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新余市盛昌实业有限公司、昌军生发出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相关的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查封、划拨被执行人新余市盛昌实业有限公司、昌军生360万元(或等同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昌发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李志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