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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余执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8-30

案件名称

林童与新余市盛昌实业有限公司、昌军生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新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童,新余市盛昌实业有限公司,昌军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余执字第32号申请执行人林童,个体户。被执行人新余市盛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法定代表人昌军生,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昌军生,新余市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余民二初字第89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新余市盛昌实业有限公司、昌军生发出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相关的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查封、划拨被执行人新余市盛昌实业有限公司、昌军生360万元(或等同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昌发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李志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