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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恩施中民终字第0009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杨通斌与张曾照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恩施中民终字第0009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通斌。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胡永红,湖北清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曾照,又名张伟,农民。上诉人杨通斌为与被上诉人张曾照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恩施市人民法院(2014)鄂恩施民初字第020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恩施市人民法院(2014)鄂恩施民初字第0206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恩施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判长  刘开平审判员  张成军审判员  李 莉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刘继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