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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双民初字第0045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孙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双民初字第00455号原告孙某,男,1971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市双塔区。被告胡某,女,1978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刘翠丽,辽宁翰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孙某负担。审判员  黄强壮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务思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