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托民初字第28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庞某某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庞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鄂托民初字第2820号原告刘某某,女。被告庞某某,男。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庞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斯庆巴雅尔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庞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10月21日登记结婚,于2009年4月26日生育一男孩,取名宠某,现年5周岁。婚后,双方感情基础较差,被告经常无故打骂原告,导致原告多处受伤。2012年,被告殴打原告后,原告向某派出所报案,经派出所干警调解,双方自愿和好。此后,被告仍无悔改之意,不顾家庭,不给妻儿生活费,未尽到丈夫义务。原告认为夫妻感情早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故诉至法院请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儿子庞某由被告抚养。双方的共同财产有位于鄂托克旗某镇某小区6号楼2单元302室按揭贷款房屋一套(房价210000元,首付100000元,贷款110000元)、蒙A93F**大众宝来轿车一辆。共同债权呼市王某欠款500000元。家庭共同债务欠原告母亲60000多元,欠原告哥哥刘某某8000元,欠原告大哥刘某某30000多元,共计100000多元。无存款。被告庞某某辩称,原告所述不是事实,被告不同意离婚。家庭共同财产中,房屋首付款实际是70000元,贷款120000元。另外,装修用了40000多元。蒙A93F**大众轿车一辆是被告外甥武某的。共同债权中,王某欠的钱已全部要回,除此之外,还有被告侄子刘某某欠的20000元。家庭共同债务中,原告所述欠其大哥刘某某的10000已经还了,但没有撤借条,其他欠款均不是事实。除此之外,双方的共同债务还欠被告三姐庞某某450000元,欠被告亲属刘某某470000元,欠被告朋友曹某200000元,欠被告朋友李某某150000元,欠被告哥哥庞某某50000元,欠被告朋友张某某300000元,欠被告朋友王某某20000元,欠被告朋友胡某30000元,欠被告朋友呼某40000元,欠被告舅舅王某某26000元。无存款。原告为证明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了结婚登记证明一份,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被告未向法庭提供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所提供的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10月21日登记结婚,于2009年4月26日生育一男孩,取名庞某,现年5周岁。双方的共同财产有位于鄂托克旗某镇某小区6号楼2单元302室按揭贷款房屋一套。无存款。庭审中,原、被告对房屋首付款、房屋装修费及债权、债务陈述均不一致,双方对各自的意思也均未提供证据。庭审后,原告表示自愿放弃分割财产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被告常因家务琐事发生纠纷,经本院调解和好无效,应予认定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本院应准予离婚。原告自愿放弃分割财产,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支持,家庭财产全归被告所有。关于原、被告所述的共同债务,因双方互不认可,且未向法庭提供证据,本院在本案中不作出处理。本案原告系再婚,被告婚前已有小孩,故原、被告在婚后生育的小孩应随被告生活,由原告支付小孩抚养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庞某某离婚;二、5周岁男孩庞某随被告生活,原告每月给付抚养费300元,此款从2015年3月1日起计算,于每年6月30日和12月30日前各给付一次,至满18周岁为止;三、原告刘某某可以随时探望儿子庞某;四、各自的物品归各自所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期限:二年。审判员 斯庆巴雅尔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高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