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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源民初字第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邴某与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邴某,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源民初字第254号原告邴某,女,1981年8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苗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邴某与被告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邴某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0元,减半收取250.00元,由原告邴某负担。审判员  王加贵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何玉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