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南法民五初字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熊时与刘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时,刘雄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民五初字217号原告熊时,男,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公民身份号码:×××9739。被告刘雄,男,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公民身份号码:×××4638。本院受理上述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7日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时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9.1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熊时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永添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邓可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