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巧执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9-06-28
案件名称
林某、范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巧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林某;范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巧执字第30号申请执行人:林某,女,生于1984年3月25日,云南省巧家县人,住巧家县。被申请执行人:范某,男,生于1969年6月18日,云南省巧家县人,住巧家县。申请人林某申请执行范某离婚纠纷一案,巧家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9日作出的(2014)巧民初字第494号《民事判决书》(一、准许原告范某与被告林某离婚。二、小孩范某1由被告林某抚养,原告范某每月支付抚养费700元,从本判决生效起至小孩年满18周岁为止。三、原告范某现有住房公积金余额72795.58元归原告范某所有,由原告范某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被告林某人民币36400元。)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范某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权利人林某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林某与被执行人范某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林某自愿放弃自2014年8月至2015年1月被执行人范某应给付小孩范某1的抚养费共计3500、00元。从2015年2月起,被执行人范某将小孩范某1抚养费按月(700元)存入范某1开户在中国农业银行巧家县支行的银行帐户上(卡号62×××79);被执行人范某应给付申请人林某人民币36400元,在2015年2月5日前给付16400.00元,余款20000.00元在2016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林某,双方自行交付。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巧家县人民法院(2015)巧执字第30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若债务人不按期履行义务,债权人可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 林执行员 高天崇执行员 宋贤权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兰世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