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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沙洋县后民调确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王永华、荆门荆华铝业有限公司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永华,荆门荆华铝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沙洋县后民调确字第00005号申请人王永华。申请人荆门荆华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沙洋县后港镇古定桥。法定代表人田华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5年2月5日立案受理申请人王永华、荆门荆华铝业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金列成进行了审查。经查明,2014年4月4日下午7点左右,荆门荆华铝业有限公司挤压工王永华和周俊在公司车间操作1号挤压机,在挤压牵引的过程中由于型材堵塞在挤压机口,在处理过程中不小心打伤王永华的眼睛。事故发生后,王永华被送至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院治疗,诊断结论为:右眼球破裂伤、右眼外伤性玻璃体积血。2014年5月14日,沙洋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沙工伤决(2014)037号工伤认定决定书结论:王永华所受伤认定为工伤。2014年11月7日,荆门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荆劳残鉴(2014)560号工伤(职业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被鉴定人王永华工伤(职业病)的致残程度为柒级,无生活自理障碍等级。为此,双方当事人就住院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费发生争议。2015年2月4日,申请人王永华、荆门荆华铝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华明在沙洋县后港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达成如下协议:一、王永华的住院治疗费、交通费已由荆门荆华铝业有限公司支付结清;二、荆门荆华铝业有限公司赔偿王永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6088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7002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28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55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费9716元、交通住宿及生活费、门诊费5100元、护理费2000元,合计人民币143021元;三、王永华自愿申请与荆门荆华铝业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四、王永华自动放弃其他权利。本院认为,沙洋县后港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双方申请人调解后所出具的调解协议书,事实清楚,是非分明,且双方申请人所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双方申请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该调解协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王永华与申请人荆门荆华铝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4日达成的调解协议予以确认。本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金列成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刘 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