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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商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与广西瑞丰船务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海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广西瑞丰船务有限公司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海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商初字第50号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封小贤,广西桂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西瑞丰船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勇玲,总经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与被告广西瑞丰船务有限公司海上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法院组织调解,被告已自动履行合同债务,原告在法定期间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减交、缓交、免交诉讼费。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业已履行完毕涉案债务,且原告在法定期间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减交、缓交、免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张可心审 判 员  苏维琳人民陪审员  黄秀兴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岑 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