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申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沈阳北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因与季国宪、陈险峰、高俊儒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沈阳北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季国宪,陈险峰,高俊儒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申字第0000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沈阳北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东北大马路143号。法定代表人李兴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金玲,公司法律顾问。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季国宪,男,1962年5月8日生,汉族,个体建设施工队队长,现住德惠市。委托代理人孙立伟,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险峰,男,196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长春市南关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高俊儒,男,1961年5月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委托代理人翟敏,吉林格尚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沈阳北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季国宪、陈险峰、高俊儒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2013)南民初字第307号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沈阳北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5日向我院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的请求。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沈阳北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再审申请人沈阳北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管 莉代理审判员 赵 欣代理审判员 李 磊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姜晓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