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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陕赔民申字第009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姚东浩与陕西正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民事再审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姚东浩,陕西正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陕赔民申字第0091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姚东浩,男,1955年1月18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陕西正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朝阳路风和日丽小区**号楼*单元*层*户。法定代表人:王正斌,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姚东浩因与被申请人陕西正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咸中民终字第014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姚东浩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指令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焦玉珍审 判 员  XX民代理审判员  段秦生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安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