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赤民初字第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殷其付与匡正明、匡正芬、匡正连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其付,匡正明,匡正芬,匡正连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赤民初字第216号原告殷其付,女,1939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务农,住赤水市。被告匡正明,男,196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务农,住赤水市。被告匡正芬,女,1973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务农,住赤水市。被告匡正连,女,1956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务农,住赤水市。原告殷其付与被告匡正明、匡正芬、匡正连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殷其付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殷其付申请撤诉,系当事人依法自行处分诉讼权利,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其付撤诉。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0.00元,由原告殷其付承担。代理审判员 钟宇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颜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