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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赤民初字第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殷其付与匡正明、匡正芬、匡正连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其付,匡正明,匡正芬,匡正连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赤民初字第216号原告殷其付,女,1939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务农,住赤水市。被告匡正明,男,196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务农,住赤水市。被告匡正芬,女,1973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务农,住赤水市。被告匡正连,女,1956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务农,住赤水市。原告殷其付与被告匡正明、匡正芬、匡正连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殷其付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殷其付申请撤诉,系当事人依法自行处分诉讼权利,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其付撤诉。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0.00元,由原告殷其付承担。代理审判员  钟宇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颜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