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让商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郭艳萍、赵丽丽、赵胜玉与王晓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艳萍,赵丽丽,赵胜玉,王晓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让商初字第9号原告郭艳萍,女,1952年5月10日出生。原告赵丽丽,女,1979年12月21日出生。原告赵胜玉,女,1983年1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马秀红,黑龙江盛和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晓春,男,1964年8月30日出生。原告郭艳萍、赵丽丽、赵胜玉与被告王晓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陈晓鹏担任审判长并主审本案,与代理审判员刘晓东、人民陪审员王冰冰共同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艳萍、赵丽丽、赵胜玉的委托代理人马秀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晓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艳萍、赵丽丽、赵胜玉诉称:2010年2月28日、2010年3月18日,被告分两次在赵科昌处共计借款318000元,约定2010年6月30日前还款,如到期不还自愿按每日1000元给付违约金。2012年2月27日被告对上述债务再次予以确认。债权人赵科昌于2012年7月22日去世,三原告为赵科昌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故三原告诉讼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282000元,合计600000元。被告王晓春未到庭,未予答辩。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原告郭艳萍、赵丽丽、赵胜玉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1、死亡证明、公安机关证明、户籍证明、村委会证明各一份(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异议,原件退回),证明债权人赵科昌于2012年7月22日去世,赵科昌的父母先于其去世,赵科昌的配偶为原告郭艳萍,赵科昌的长女为原告赵丽丽、次女为原告赵胜玉。被告王晓春未到庭,未予质证。本院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2、借款凭条两份,证明2010年2月28日被告在原告处借款218000元的事实,约定于2010年6月30日前归还,逾期超过3日,自第4日开始自愿承担每日1000元的违约金。2010年3月18日,被告再次在原告处借款100000元,承诺于2010年6月30日前偿还,逾期超过3日,自第4日开始自愿承担每日1000元的违约金。2012年2月27日,被告对两笔借款及违约金的约定再次认可。被告王晓春未到庭,未予质证。本院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被告王晓春未到庭,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案经开庭审理,对证据的质证、认证,确认本案的法律事实如下:2010年2月28日,被告王晓春在赵科昌处借款218000、2010年3月18日,被告王晓春分两次在赵科昌处共计借款318000元,被告为债权人赵科昌出具借款凭条两份,同时约定于2010年6月30日前还款,如到期不还自愿按每日1000元给付违约金。2012年2月27日被告在原借款凭条上再次签名对上述债务予以确认。债权人赵科昌于2012年7月22日去世,三原告为赵科昌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现三原告诉讼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282000元,合计600000元。本院认为:债权人赵科昌生前向被告提供借款,被告收到借款后为其出具借款凭条,双方之间形成了借款合同关系,被告应按约定的还款日期积极履行还款义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债权人去世,现三原告作为债权人的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要求被告偿还借款,该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主张逾期付款利息282000元,因借款协议中约定的日违约金1000元过高,原告在诉讼过程中主张逾期付款利息,其主张标准符合法律规定(原告按照年利率6%的四倍,即年利率24%计算利息),且在起诉时已放弃了部分利息请求,故本院对原告关于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晓春偿还原告郭艳萍、赵丽丽、赵胜玉借款318000元,支付逾期付款利息282000元,合计6000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付清。案件受理费9800元及邮寄送达费44元,由被告王晓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晓鹏代理审判员 刘晓东人民陪审员 王冰冰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卢秋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