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萧临商初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孙钢锋与洪振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钢锋,洪振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临商初字第189号原告孙钢锋。被告洪振扬。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钢锋诉被告洪振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94元,减半收取247元,由孙钢锋负担。代理审判员 项海波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陈小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