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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行审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申请人田东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东国土资罚字〔2014〕13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田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东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刘德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东行审字第1号申请机关田东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曹加尚,局长。委托代理人黄福功,田东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队长。委托代理人廖亮明,田东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副队长。被申请人刘德晴,农民。申请人田东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东国土资罚字(2014)13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已依法受理,并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合法性审查。现已审查完毕。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个人与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本案中,被申请人刘德晴因建造临时建筑,与村民陆永发产生土地使用权纠纷,属个人与个人之间土地使用权争议,依法应由乡级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政府处理。但田东县国土资源局以被申请人非法占用集体土地为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明显超越了行政职权范围,不具备对个人之间土地使用权纠纷的处理主体资格。田东县国土资源局对陆永发与刘德晴个人之间的土地使用权纠纷作出的东国土资罚(2014)13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超越职权。为此,田东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提起强制执行东国土资罚(2014)13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申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田东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东国土资罚字(2014)13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本院不准予执行。本案申请费50元,由申请人田东县国土资源局承担。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林 敏审 判 员  黄承产人民陪审员  刘建成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何吉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