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刑执字第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柯名治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柯名治
案由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297号罪犯柯名治,男,1970年6月3日出生于福清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武夷山监狱第六监区十七分监区服刑。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8日作出(2011)融刑初字第10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柯名治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柯名治的非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9日作出(2012)榕刑终字第41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执行机关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1月22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柯名治在考核期内,曾于2012年7月因入监教育期满后不能按要求背诵《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被扣1分;2013年4月因无正当原因当月欠产5%被扣0.5分,共扣2次分,累计扣1.5分。经教育后,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服从分配,能保质保量和超额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罪犯考核自2012年5月至2014年10月累计获达标分18.2分。本次减刑履行财产刑5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考核奖惩汇总表,月考核表,学习成绩单,罪犯考核扣分单,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18.2分,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履行了部分财产刑,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柯名治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自2011年3月30日至2020年10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利党审 判 员 孙建忠代理审判员 赖亮洲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陈 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