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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伊垦民初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吴某与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垦民初字第65号原告吴某,女,第四师七十二团职工。被告袁某,男,无固定职业,住七十二团。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吴某承担。审判员  罗晴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何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