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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鸡冠商初字第1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原告鸡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鲁跃东、杜凤英、高彦福、王淑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鸡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鲁跃东,杜凤英,高彦福,王淑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鸡冠商初字第167-1号原告鸡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鸡西市鸡冠区交通大厦东侧。法定代表人石钟麟,男,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赵翠霞,女。委托代理人周立琛,男。被告鲁跃东,男。被告杜凤英,女。被告高彦福,男。被告王淑兰,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鸡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鲁跃东、杜凤英、高彦福、王淑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杜凤英在某社某所、账号为XXX中的存款34070.40元,并提供某社所有、坐落于某号、建筑面积为322.84平方米、房权证号为X**号房屋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杜凤英在某社某所、账号为XXX中的存款34070.40元;二、查封原告提供担保的房屋所有权人为某社、坐落于某号、建筑面积为322.84平方米、房权证号为X**号的房屋。上述存款在冻结期间不得转移、隐匿、扣划;房屋在查封期间,不得转让、买卖、变卖、抵押、毁损。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亓百录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吴丽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