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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潭民二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唐剑与周志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湘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潭民二初字第31号原告唐剑,男。被告周志平(曾用名:周治平),男。本院受理原告唐剑诉被告周志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唐剑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96元,减半收取98元,由原告唐剑负担。审 判 员  曾 平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陈相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