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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馆民初字第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石朝金与井朝凯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馆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朝金,井朝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馆民初字第264号原告石朝金。被告井朝凯。原告石朝金与被告井朝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井朝凯名下的冀D×××××轿车一辆。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井朝凯名下的冀D×××××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陈 彦审判员 武庆才审判员 李元坤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高军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